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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与示范工业园区评选活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施意见》和《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盘锦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与示范工业园区活动。具体事宜如下:

一、任务指标

2021年度全市将评选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 50 家;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 4 家;先进工作者 20名。任务指标具体分配为:市直 10 家、各县区、经济区、开发区各8家。工业园区、先进工作者在全市范围内评选。

二、评选标准

(一)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标准

1、企业用工管理方面:

(1)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健全完善,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规章制度配套齐全。企业依法与全体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内容合法,管理规范,劳动规章制度健全,自觉规范用工,没有非法用工行为和违约现象发生;企业用工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均达100%。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设置要求,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未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被派遣劳动者与企业职工实行同工同酬。

(2)依法实施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能够按照《辽宁省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及时签订、续签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安全生产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内容合法,签订程序规范,工资标准、工资涨幅明确具体,并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小企业未建立企业内部集体协商机制的,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建立集

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约。

(3)收入分配公平合理,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企业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时制度和作息休假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能够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无拖欠现象。

(5)生产环境安全文明。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2.企业民主管理方面:

(1)企业工会组织健全。能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依法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并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工会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活动。

(2)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职代会等各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和违约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实行厂务公开,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按照《公司法》要求,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对重大劳动争议和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调处,无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企业和谐稳定。

3.企业文化建设方面:

(1)企业文化鲜明突出。有鲜明的体现以职工为本,促进和谐发展的企业文化、企业精神及企业文化理念;有职工书屋、活动室等文化体育设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文体活动。

(2)重视职工的教育培训。职工教育培训有计划,并得到落实,教育经费足额到位。职工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企业创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对企业的满意度高。

(3)企业环境美化,职工福利设施得到改善。厂区绿化,环境整洁;食堂、宿舍、卫生间干净清洁。

(4)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企业依法纳税,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承担社会义务,支持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企业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实行一票否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未建立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未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非法使用童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和谐劳动关系模范工业园区标准

1.园区内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2.园区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3.园区内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健全。职代会建制率、集体合同签订率、备案率达到规定标准。园区内不具备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签订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4.园区内用人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5.园区内企业有鲜明的企业文化并形成氛围。

6.园区内 80%以上的企业都积极参加和谐劳动关系模范

企业的评选。

三、几点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县区、经济区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搞好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活动的宣传、发动和初选工作,共同推进评选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按时保质完成推选工作。全市评选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与工业园区工作在 10 月底结束。请市直、各县区、经济区按参评分配指标的排序报送推荐企业。市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将成立评审小组,对参选企业和工业园区按照评比标准严格进行评比。参加评选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要在 10月 31 日前将《推荐表》报送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初,市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区县、经济区推荐的拟参加评选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实地考核,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

知。评选结束后对获得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和示范工业园区、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联 系 人:王 岩       联系电话:283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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