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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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总工会,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委,各基层工会:
按照《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20﹞16号)有关要求,为做好2020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对于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
撤销荣誉称号的、移居国(境)外的、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的劳模不纳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二、工作安排
请于12月21日前,将《2020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市总或省产业工会或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公章)报省总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三、工作要求
向全国劳模(含享受待遇者)发放荣誉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和关爱,要高度重视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及时传递到劳模手中。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做到申报不遗漏、不重复,达到退休或居民养老金领取年龄,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公平、公正、规范、合理,不断提高劳模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联系人:杜春辉 联系电话(传真):0427-2835829
附 件:附件.《2020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申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