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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第三期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委,各基层工会:

按照《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20﹞16号)有关要求,为做好2020年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劳模(含享受待遇者):

1.因本人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或因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失业,成年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由劳模监护抚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已故全国劳模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酌 情列为发放对象,全国劳模去世当年或次年可根据困难情况发放一次性特殊困难帮扶金。

二、申报程序

1.全国劳模向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事求是地反映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困难状况及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进行入户调查或者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拟进行补助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上一级工会申报。

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劳模本人书面申请、本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证明、医保票据、病情诊断证明、突发事件(如事故或者灾情)报告等。证明材料逐级审核上报,由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收齐后报省总工会长期留存。

三、工作安排

请于11月20日前,将《2020年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市总或省产业工会或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公章)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省总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四、工作要求

向全国劳模(含享受待遇者)发放专项补助资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和关爱,要高度重视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及时传递到劳模手中。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核,要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做到申报不遗漏、不重复,审核不走过场,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公平、公正、规范、合理,不断提高劳模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联系人:李 博             联系电话:024-22581071

邮  箱:lnlmgz@126.com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8号

附  件.2020年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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