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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职工的公开信

全市广大职工群众: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要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撼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推进盘锦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插手基层事务,把持基层政权,通过威胁、贿赂、利诱、网上造谣等方式操作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依仗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妨碍乡村治理,侵蚀执政根基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过程中聚众造势、威胁恐吓、尾随滋扰、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强占运输市场、非法占地、私挖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新开发楼盘等场所从事垄断性经营、强制定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市霸”、“行霸”、“楼霸”等黑恶势力;

7、以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谋求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

8、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捏造事实、造谣生事,借机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9、操作、经营“黄赌毒”以及教唆、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卖淫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智障残疾人员,教唆、强迫、威胁未成年人在交通要道、城区人员密集场所乞讨的幕后操纵者;

11、非法高利放贷,采取跟踪缠闹、非法拘禁、侵占他人住宅、强行扣押财产、威胁债务人及家属人身安全等暴力手段,帮人强收债务的“讨债公司”等黑恶势力;

12、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出警队”的黑恶势力;

13、盗掘古墓葬、倒卖走私文物的黑恶势力;

14、在交通道路上,控制营运线路,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利打压竞争对手和“碰瓷”、拦路抢劫、敲诈勒索的“路霸”等黑恶势力;

15、恃强凌弱、为非作歹、欺压群众、大恶不犯、小恶不断、打“法律擦边球”,扰乱破坏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侵害群众利益,危害一方的“地痞流氓”;

16、干扰脱贫攻坚、环境污染治理等重点工作正常开展的黑恶势力;

17、策划、组织、煽动 群众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要道,妨害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从中牟利,严重影响正常办公、教学、生产、经营秩序的“黑势力”;

18、盘踞在校园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破坏正常教学环境的黑恶势力;

19、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20、黑势力“保护伞”

希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要认清形势、积极配合,争取得到妥善处理。

根据“两院两部”通告要求:

1、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2、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4、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5、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消除后顾之忧;如遭打击报复,公安部门将及时处置,并严惩打击报复者。

举报方式:

盘锦市举报电话:0427-8567567

举报信箱:盘锦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编:124010

地址:兴隆台区惠宾街111号

举报邮箱:pjshce110@163.com

盘锦市总工会举报电话:12351

信箱:pjszghxjb@sina.com

201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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