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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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工发[2017] 63 号
各县区总工会、辽东湾新区工会工委、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工会工委,市直各局、各基层工会: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通过,并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拥有立法权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盘锦生态保护方面的第一部立法。现就我市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的工作要求在我市得到了全面、认真的贯彻落实。我市拥有世界上保存最完好的湿地资源,自然湿地面积21.65万公顷,占市国土面积的53.2%,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做好湿地保护工作,是我市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动盘锦绿色发展的关键举措,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实现盘锦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盘锦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的重要保障。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扎实推动《条例》贯彻实施。
二、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各级工会要从实际出发,将学习和宣传《条例》工作作为“七五”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宣传重点,将推动《条例》贯彻落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采取现场宣传咨询、宣讲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促进《条例》走进企业、走进车间、走进班组,走到职工身边,使全市广大职工了解《条例》,自觉遵守《条例》,不断扩大《条例》在社会上的知晓率和覆盖率,让《条例》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湿地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
三、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紧迫的工作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贯彻活动,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条例》的新高潮。
请各县市区总工会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报市总法律工作部。
联 系 人:刘冬梅
联系电话:2835829
电子邮箱:ghldm609@163.com
附件:《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