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评选“盘锦五一奖状”、“盘锦五一奖章”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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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工发[2017]30号
各县区总工会,辽东湾新区工会工委,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工会工委,市直各局、各基层工会:
201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级工会组织紧紧围绕“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深入扎实开展“凝心聚力促发展,建功立业‘十三五’”竞赛活动。全市广大职工在实现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建设开局过程中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涌现出的一批优秀先进典型,盘锦市总工会决定,于2017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对2016年度“十三五”建功立业竞赛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评选表彰盘锦五一奖状的范围是:2016年度,为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种所有制经济、各类社会组织和单位及其所属部门。
评选表彰盘锦五一奖章的范围是:2016年度,为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职工、农民工、管理人员、科教文卫体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副处级或者相当于副处级以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2017年盘锦五一奖章名额为60名,其中企业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31名,占总数52%;企业其他人员8名,占总,13%,企业负责人9名,占总数15%;机关事业单位人员12名,占总,20%;先进集体10个。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
三、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立足岗位,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在实现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盘锦五一奖状和盘锦五一奖章评选。
(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围绕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的核心领导作用,在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提高党的领导输几盘和执政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净化和修复政治生态和反腐斗争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产业结构改革,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改造提升基础和传统产业,抓好“三去一降一补”,化解过剩产能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进全域全面对外开放和城乡一体化、均衡化发展,积极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能力,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企业和科研院所攻克核心关键技术,开发重大产品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在全力推进技能减排,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实施碧水、青山、沃土治理工程,生态封育工程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推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发安全生产重点排查,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以及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尊严、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促进就业创业、完善养老体系、健全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扶贫攻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推荐社会事业发展,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繁荣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评选盘锦五一奖状,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凡违反党的纪律、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超政府下达年度控制指标;发生重大职业危害或群众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均不能参加评选。
四、表彰奖励
被授予盘锦五一奖状荣誉称号的,由盘锦市总工会颁发奖牌和证书;被授予盘锦奖章荣誉称号的,由盘锦市总工会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1000元。
五、评选要求
1、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阶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下而上、群众公认的原则。推荐评选数量不得超过分配名额和分类比例。
2、本次评选推荐,中、省直单位直接向市总推荐;市直机关由市机关工委推荐;市直各单位按隶属关系归口推荐;各县区由县区统一评选推荐;将推进结果上报市总工会。
3、本次推荐位了体现广泛性、群众性和公开性,除采取由指定推荐单位推荐的方式外,还采取“公推自荐”的方法。凡是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法人和在我市从事各种劳动的个人,都可按照评选条件以组织或个人名义推荐或自荐,将事迹材料直接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将按评选程序进行考核。
4、被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须经同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签署意见;被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经县区以上的工商、税务、人社、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意见。被推荐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及负责人须经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签署意见。
5、各级基层工会在评选工作中要坚持政治标准,加强审核把关,防止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撤销评选资格,取消相对应名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5日,召开评选表彰工作部署会。
(二)申报阶段。4月14前,各基层工会完成申报工作。
(三)评审阶段。4月17日前,市总工会完成评审工作。
(四)审定阶段。4月19日,进行公示,最终确定表彰名单。
盘锦市总工会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