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补充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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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工财发〔2015〕3号
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
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补充通知》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财务部:
全总《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下发后,基层工会普遍提出,在职工福利开支中如何掌握用会费和以工会经费适当弥补问题,为更好推进全总文件落实,经省总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遵照全总《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补充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收支管理的“七项原则”、经费使用的“七个范围”和经费支出的“八个不准”,切实做好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
二、全总《通知》规定的“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以及“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重在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会员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关心,是工会组织服务职工会员的重要途径,要思想重视,积极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好。
三、基层工会按照全总《通知》要求开展的上述活动,要以会员缴纳的会费为主,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弥补数额要控制在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收入的30%以内,全年开支最高不得超过人均1200元。法定节日和生日的慰问要以实物为主,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
四、基层工会开展上述活动,要从实际出发,坚持量力而行优先保证工会重点工作的原则,经济条件有限和工会经费收入较低的单位,不得超出能力范围,盲目追求高标准发放,确保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工作和活动。用会费和少量工会经费发放的慰问品,不能代替单位正常职工福利。
辽宁省总工会财务部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