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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总工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评选活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施意见》和《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盘锦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的活动。具体事宜如下:

一、任务指标

2015年度全市将评选出50家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任务指标具体分配为,市直、两县、两区各8家,两个经济区各5家。

二、评选标准

(一)企业用工管理方面:

   1、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健全完善,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规章制度配套齐全;企业依法与全体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内容合法,管理规范,劳动规章制度健全,自觉规范用工,没有非法用工行为和违约现象发生;企业用工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均达100%。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设置要求,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未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被派遣劳动者与企业职工实行同工同酬。

   2、依法实施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能够按照《辽宁省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及时签订、续签集体合同,内容合法,签订程序规范,工资标准、工资涨幅明确具体,并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小企业未建立企业内部集体协商机制的,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建立了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约。

   3、收入分配公平合理,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企业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时制度和作息休假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能够按时足额交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无拖欠现象。

   5、生产环境文明安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二)企业民主管理方面:

   1、工会组织健全。有依法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并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能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要求开展活动。

   2、职代会制度完善,组织健全。建立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和违约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了厂务公开,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公司制企业建立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地方和行业建立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对重大劳动争议和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调处,无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企业和谐稳定。

(三)企业文化建设方面:

   1)企业文化鲜明突出。有鲜明的体现以职工为本,促进和谐发展的企业文化、企业精神及企业文化理念;有职工书屋、活动室等文化体育设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文体活动。

   2)重视职工的教育培训。职工教育培训有计划,并得到落实,教育经费足额到位。职工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企业创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对企业的满意度高。

   3)企业环境美化,职工福利设施得到改善。厂区绿化,环境整洁;食堂、宿舍、卫生间干净清洁。

   4)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企业依法纳税,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承担社会义务,支持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

企业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实行一票否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未建立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未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非法使用童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几点要求

1.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县区、经济区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搞好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评选活动的宣传、发动和初选工作,共同推进评选活动的有效开展。

2.按时保质完成推选工作。全市评选模范企业工作在1130日前结束。各县区、经济区推荐参加评选的企业,要在1120日前将《推荐表》报市总工会民管部。11月中旬,市总工会组成工作小组对各县区、经济区推荐的拟参加评选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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