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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

 在以公司制为组织形式的现代企业,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公有制和公司制相结合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反映了中国特色法人治理结构中包含着职工参与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特点
推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建设,是当前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工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当前,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公司制企业还没有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即便有的建立了此项制度,其运行也很不规范,制度很不完善,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必须抓住机遇,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
要创造相应的思想基础和环境氛围
首先,要加强思想理论研究,使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立在说得清、讲得透的坚实的理论基础上。在此基础上,深入贯彻《公司法》和中央全会的有关精神,采取组织学习、办班培训、专题宣传等不同有效形式,强化各级工会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和企业经营者的思想认识。使各级各界明确:建立职工董事和监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依靠方针的要求;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实现职工群众在企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体制和机制保证;是实现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以公司制为组织形式的现代企业,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公有制和公司制相结合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职工作为劳动者和所有者的主人翁地位、权利、利益的具体体现,反映了中国特色法人治理结构中包含着职工参与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特点。职工以劳动力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同样具有所有者的身份,即劳动力资本所有者,因此,也就拥有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力。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确立,愈加使得劳动者亦是所有者这种理论走向现实。现代企业,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使职工群众能以主人的身份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更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董事、监事是由职代会选举产生的,以职代会为依托,架起了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之间的桥梁。职工代表进“两会”实质是民主管理进“两会”,是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发展。进而使各级工会组织、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企业领导者强化认识,真正认知,切实认同,达成思想共识,形成推进此项制度建立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条件,并成为工会组织和党政的共同行为,各方面共同努力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
切实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指导
面对公有制企业已经全面转制的大的走势和大量的非公有制新经济组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工会组织的重要任务。职工代表进入“两会”,就是要代表国家和本企业全体职工具体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完成职代会的委托事项,贯彻职代会的意志,履行代表职工的义务,为被代表者服务,对被代表者负责,并要受被代表者监督。职代会制度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同为职工民主管理形式,前者侧重于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对重大决策的参与、重要事项的审议,具有阶段性;后者侧重于对决策的参与和贯彻中的监督,具有直接性和经常性。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源头参与决策及生产经营中的民主管理,有利于对深层次问题的监督,是对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体制的发展与延伸。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是企业调节内部关系机制的需要,是现代企业制度性质决定的。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使决策层能够直接听取职工意见,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又可以通过职工董事把决策传达、贯彻到职工当中,在实施中起到推动落实的作用。监事会是公司制企业的内部监督机构,设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群众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实施监督,可以起到抑制经营者违法,保护公司利益的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是一种集体监督,保证了监督的公正性,职工代表的参与,使监事会履行职责更具群众性。按照完善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总的发展趋势,推进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已经刻不容缓。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工会组织,把推进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下强化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实。一方面,要努力推动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制。要加大贯彻《公司法》的力度,依据法律、政策的规定与要求,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过宣传、协调,共同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依照民主程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特别是工会主席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建制面。另一方面,要全面规范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在推进建制过程中,以及对于已经建立了董事监事制度的企业,要强化指导。通过公司章程确立、企业制度规定、有关文件要求等形式,要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产生的条件、程序、比例,明确他们享有《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他董事、监事同样的权利、义务和他们行使权利的保障机制等;在“两会”的议事规则中明确职工董事、监事参与、监督的内容、 形式、程序等,确立其工作机制;制定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相关的向职代会报告、述职,接受评议等工作制度;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注重进行学习培训,从时间、空间、权益、待遇等方面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肩负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委托,代表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上,就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等方面,表达工会组织的意见,反映职工群众的要求、愿望和呼声,实施源头参与和监督,把职工群众与企业联系得更加紧密,既促进企业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又有效维护了职工群众的政治民主权利和具体利益。切实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企业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同时,要注重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的辐射和引领作用,推动工作发展。在推进建制的实践中,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总结具有示范作用的典型,加以推广,引领更多的企业强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确保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落实。
在工作实践中,要特别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尤其是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会的关系,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不可替代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的“新三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与“老三会”(党委会、工代会、职代会)由于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需要共同存在,在企业的发展中,起着共商共决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里,职工和股东这两种不同的群体同时存在,如同职工代表不了股东一样,股东不能完全代表职工,股东大会不能完全代表职工的利益,不能取代职代会。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应该代表广大职工的意志,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利益,行使审议建议、监督和评议干部的权力。职代会的决议必然会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策产生影响。只要运行机制合理,位置摆正,关系理顺,操作有序,新老三会的矛盾是完全可以理顺的。
要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问题,有一定的规定,经过1999年、2004年两次修正,不断完善;特别是在2005年再次修订后,在第18、45、52、68、71、118等条款中,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公司制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以及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都在法律框架内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强调,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全总对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有关文件中也提出了要求,并于2006年下发了专门《意见》。这些都是推动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法律和政策依托。目前的《公司法》总体上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但是,涉及到许多具体落实和操作层面上的,诸如:促进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责任主体是谁,职工董事监事身份的界定,在“两会”中的比例,工会主席必须以职工代表的身份进入董事会,职工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范围,职工董事监事产生的原则、办法、程序,职工董事监事的工作制度的原则界定等一系列问题,这些,在《公司法》中没有、也不可能全面表述。这就需要从立法角度,出台相关的、配套的、细化的法规或条例,进一步作出法律的规定。即使从政策性规定的角度制定相关文件,也不宜工会一家发文,还是联合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发文,权威性会更强。这一点,国家层面,省一级(包括有立法权的市、州)都有责任做出努力。以确实保证此项工作的推进有更好的法律支撑和政策支持,在运作中执行有依据,操作有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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