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设专项基金保障工会干部权益
- 发布日期:201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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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谁来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这是许多企业工会干部的苦衷。3月5日,《沈阳市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出台,无异于给工会干部倾力维权吃了一颗“定心丸”。按照同时出台的《沈阳市企业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总工会设立了总额为320万元的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据介绍,这320万元权益保障金,市总工会出资160万元,全市16个区县总工会和开发区工会各出资10万元。保障金主要用于侵权补偿、维权奖励和法律援助3方面。其中侵权补偿标准,视工会干部侵权伤害的轻重程度,由市总工会和区县(市)总工会等额配比,在总额2000元~1万元标准内予以一次性补偿;侵权伤害特别严重的,将突破1万元总额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凡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任职的本市各类企业工会专兼职主席、副主席、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保护,都适用该办法;基层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干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工会干部可参照执行。
企业工会干部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或其他福利待遇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职级待遇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干部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在企业拒不纠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向企业的上级党组织报告,通过组织渠道促使问题的解决,也可以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
企业工会干部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在企业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直至支持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干部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干部本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上级工会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全部仲裁、诉讼费用。
此外,为鼓励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总设立了“沈阳市工会干部维权奖”,奖励依法履行职责、维权工作有重大突破的工会干部。
据介绍,这320万元权益保障金,市总工会出资160万元,全市16个区县总工会和开发区工会各出资10万元。保障金主要用于侵权补偿、维权奖励和法律援助3方面。其中侵权补偿标准,视工会干部侵权伤害的轻重程度,由市总工会和区县(市)总工会等额配比,在总额2000元~1万元标准内予以一次性补偿;侵权伤害特别严重的,将突破1万元总额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凡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任职的本市各类企业工会专兼职主席、副主席、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保护,都适用该办法;基层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干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工会干部可参照执行。
企业工会干部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或其他福利待遇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职级待遇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干部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在企业拒不纠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向企业的上级党组织报告,通过组织渠道促使问题的解决,也可以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
企业工会干部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在企业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直至支持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干部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干部本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上级工会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全部仲裁、诉讼费用。
此外,为鼓励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总设立了“沈阳市工会干部维权奖”,奖励依法履行职责、维权工作有重大突破的工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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